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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甲诉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0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谭**,××××年××月××日生育儿子谭**。婚后夫妻性格不合,感情不好,时常吵架。多年以来,原告独自在家务农,被告好吃懒做,不顾家庭,对家庭不负责任,两人分居已达6年时间,夫妻之间无共同语言,形同陌路。2014年8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2014)兴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无法修复。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于2015年6月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2012年原、被告到来宾务工,被告工作较忙,无暇顾及家庭,当年原告到广东务工,两人分开生活后才产生矛盾的。被告也多次劝原告到来宾与被告共同生活,但是原告不同意。原告讲分居6年不是事实,2015年春节两人还一起回家过年,过完年后,才开始分居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谭**,××××年××月××日生育儿子谭**,现两个小孩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原、被告到来宾务工,期间原告辗转到广东务工,两人分开生活,偶有争吵。2014年8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2014)兴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仍分开生活。2015年春节过后,原、被告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复印件、(2014)兴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应互敬互

爱,共同创建幸福和谐的家庭。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生育了两个小孩,但在生活中仍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隔阂不断加深。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在调解双方和好未果的情况下,判决不准原告离婚,后两人分开生活,并从2015年春节后分居至今,说明双方还是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与被告韦*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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