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迅转机电工具经营部与广西柳**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柳州市迅转机电工具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83号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销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4880.9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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