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1月3日
待裁事项: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裁判结果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志**限公司与柳州市**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何**、温智军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谭**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州市迅转机电工具经营部与广西柳**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柳州市迅转机电工具经营部与广西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科**限公司与隆安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广西金**有限公司、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科**限公司与北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