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关**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海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按协议收到被执行人杨**偿还借款及利息120000元,确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2009)海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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