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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有限公司与广西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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