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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