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东之信文**限公司与广西南**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东之信文**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上诉人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上诉人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思博译、宁**、华**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秦*、飞**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97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088元及13816元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负担。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778元(由南宁东之信文**限公司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3088元(由广西南**有限公司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3816元(由广西南宁**责任公司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南宁东之信文**限公司9778元,退还给广西南**有限公司13088元,退还给广西南宁**责任公司1381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