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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银**限公司诉陈思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银**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银**限公司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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