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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务所与莫**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事务所诉被告莫**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事务所于2016年3月11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事务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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