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银**限公司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本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