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与被告梁家东、第三人广西**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蒙**以其还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蒙振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80元,减半收取22140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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