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黄*、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黄*、莫**、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金*初字第21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韦**提供的担保人刘*(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寨熬村洞拔屯25号,公民身份号码:××)自有的桂M×××××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现本案原告韦**与被告黄*、莫**、莫*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韦**提供用于担保的刘*个人所有的桂M×××××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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