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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蓝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蓝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21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刘**支付赔偿损失59956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6元,申请执行费80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蓝**于2015年6月15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蓝**尚欠申请执行人刘**赔偿款59956元,案件受理费666元,共计60622元。被执行人蓝**自愿从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500元,款项付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请求;执行费80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11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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