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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飞出庭担任记录。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在一起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争吵较多,且被告性格脾气古怪,经常无故发闷气,无论原告在外做工多辛苦回家,原告都还要做饭及做家务,不然就要遭到被告的辱骂。此外,被告疑心很重,不准原告跟别的男人讲话,否则就与原告争吵不休,限制原告的自由。由于被告的性格脾气,原告只能一忍再忍,曾数次提出离婚,但一考虑到小孩年幼,只能放弃。十多年来,整个家庭全靠原告一人支撑,日子过得很艰难。原告为此还曾喝农药自杀过。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性格不合,争吵较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韦*乙和韦*丙,原告每月支付给每个小孩500元的抚养费。

原告黄*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韦*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意见称,原、被告婚后在外打工种菜,生活非常艰苦,虽然有过争吵,但都是因为生活艰苦没钱造成的,双方因家庭琐事有争吵也是事实。至于原告喝农药,也是因为原告去赌引起的,不是被告的错。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原告觉得哪里好就随她去,只要子女在被告身边就可以了。2013年被告在上马兰村将旧房拆除改建了新房,建了两层,房屋是被告母亲的名字。2015年被告借好友的5千元给两个小孩读书,至今未还。小孩一直都是跟随被告生活,所以两个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

被告韦*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韦*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象州××××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韦*乙,现就读于象**二中高一年级;又于**年××月××日生育小儿子韦*丁,现就读于运江镇都莲小学一年级;两小孩自小跟随被告母亲在上马兰村生活。为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述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经征求婚生女儿韦*乙的意见,如原、被告离婚,其愿意跟随父亲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是生活的伴侣,是幸福家庭的组成部分。原告黄*和被告韦*甲虽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小孩,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彼此性格不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互不理解、互不体谅,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最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针对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原告表示愿意将两个小孩由被告韦*甲抚养,被告韦*甲亦表示愿意抚养两个小孩,且,婚生大女儿韦*戊,征求其意见,其亦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故,双方及小孩的愿意,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自愿每月支付给每个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黄*与被告韦*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韦*乙、韦*己,原告黄*自2016年2月份起每月28日前支付给每个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愿。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账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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