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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黎**要求宣告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黎*豪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黎**于2010年3月11日病故,2010年4月5日,被申请人外出至今,现去向不明,虽经申请人及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杳无音讯。故申请人黎*豪于2016年1月13日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李**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李**,女,1972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大乐镇龙屯村民委古车村49-1号,系黎干豪之母亲。其于2010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月23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发出寻找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自2010年外出至今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黎**作为李**的儿子,现申请宣告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李**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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