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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淦隆**市售后服务部与柳州市柳北区宝丰海河鲜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淦泷环保科技**后服务部与被告柳州市柳北区宝丰海河鲜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淦泷环保科技**后服务部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淦泷环保**公司柳州市售后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4.50元,由原告桂林市淦泷环保**公司柳州市售后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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