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市淦泷环保科技**后服务部与被告柳州市柳北区宝丰海河鲜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淦泷环保科技**后服务部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市淦泷环保**公司柳州市售后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4.50元,由原告桂林市淦泷环保**公司柳州市售后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