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覃*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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