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河、施雨程与被告马**、马炳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河、施雨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河、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黎河、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黎河、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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