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以离婚理由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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