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英诉被告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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