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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巫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4月13日。

开庭时间:2015年5月19日。

本院认为

被告巫**承认原告黄**全部诉讼请求,但主张其目前无固定收入,要求分两年付清。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方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巫*东向原告黄**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

案件受理费1054元,(原告黄**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巫**负担527元,本院退回原告黄**527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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