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限公司诉被告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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