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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