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申请执行北海**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白**申请执行北海**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在本案中欠申请执行人白**逾期交房违约金等22950.85元(内含受理费200元在内)。申请执行人白**同意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人民币22950.85元,本案北海**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即告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再就本案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利,本案由执行法院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费244元,由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承担。现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已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将本案的执行款22950.85元通过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白**,本案执行费244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恢字第1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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