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申请执行北海**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徐**申请执行北海**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对本案债务的处理: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在本案中欠申请执行人徐**逾期交房违约金40837.04元(内含受理费400元在内),申请执行人徐**同意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一次性偿还40837.04元,本案北海**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即告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再就本案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利,本案由执行法院作结案处理。2、本案执行费506元,由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承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自动将案的第一期执行款16805.15元汇入本院帐户,于2015年5月14日自动将本案第二期执行款24537.89元汇入本院帐户,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06元后,已将余款40837.04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至此已和解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恢字第1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