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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2月26日,原告以和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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