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2月26日,原告以和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李**与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与黄**、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罗*、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钟*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宋**与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