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与钟*、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秦*、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委员会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桂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陈*名下各有车辆一台,本院依法对该两台车辆进行了查封。此外,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委员会作出的(2014)桂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原仲裁裁决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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