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与钟*、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秦*、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委员会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桂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委员会作出的(2014)桂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