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顺意来生物**公司与广西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柳州顺意来生物**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顺意来生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5642.5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361600元。扣除执行费5224元后,实际所得款人民币356376元,此款巳支付申请人;尚欠79266.5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内的存款人民币79266.5元帐户,被执行人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冻结期限超出案件执行期限;且申请人同意对本院受理的(2015)鱼执字第721号案件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柳州顺意来生物**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72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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