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苍梧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苍梧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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