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苍梧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5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梁**与莫武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某某与魏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苍梧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与苍梧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苍梧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