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苍梧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6年5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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