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苍梧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苍梧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6年5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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