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陆**诉李**关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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