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陆**诉李**关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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