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妹诉被告莫自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妹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元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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