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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