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何海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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