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藤县人民法院(2015)藤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国庄、陈**,被上诉人郭伟才的委托代理人朱**、广西藤**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天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中升公司提交了藤国用(2009)第091903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证实本案讼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温秋升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讼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温**名下,温**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温**没有参加到本案诉讼,遗漏了当事人,故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藤县人民法院(2015)藤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藤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