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与被告辛**、商丘**有限公司、河南万**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闭**、广西超**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横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施*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