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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发有限公司与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平**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10元。截止2015年10月19日,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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