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据审查,上诉人吴**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说明未交诉讼费理由,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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