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李**、梁**、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3月3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75元,由原告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