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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韦**、韦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王*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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