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31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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