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1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8407.5元,由原告柳**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