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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的委托代理人楚**、被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1999年9月,原告与被告在修建内昆铁路期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张*丙。结婚至今,被告个性火爆,争强好胜,随时随地对原告及原告父母大发脾气,根本不顾及原告的颜面,被告对金钱及权力欲望看得太重,夫妻共有财产一直由被告一人掌管及支配,双方对小孩的教育及抚养也存在较大分歧,为此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多次发生冲突,被告也不孝顺父母,并阻止原告回去看望父母等,被告的行为使双方的感情越走越远,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有: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X号D栋1单元X号房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9万元;2007年以夫妻名义购得财智时代写字楼X楼X21、X22室,如果离婚,原、被告各1间;2009年以夫妻双方名义购得相思湖东路某小区A1栋2单元X号住房1套归原告所有;被告2014年末股票账户约有60万元及共同债权即被告弟弟借的17万元;共同债务有:某小区房子的房贷,由房子的所有者承担房贷;3、婚生女张*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张*丙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谭*辩称:一、原告诉状中称被告个性火爆、争强好胜、随时随地对原告及其父母大发脾气、不孝敬父母、被告对金钱和权利欲望看得太重及双方对孩子教育与抚养存在巨大分歧等均不属实,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假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姻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三、假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均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被告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家庭,为了今后双方能更好的生活在一起,双方之间并没有大的争吵和矛盾,夫妻间的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内心也并不想离婚,不管原告在外面做过什么事情,只要原告能回心转意,被告愿意等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离婚,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至今共同生活十几年,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请离婚,除了其当庭陈述之外,并未能提出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予认可,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双方现在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来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甲与被告谭*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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