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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女儿黄*乙,2012年生育儿子黄*丙。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常遭被告的毒打,被告稍有不顺就将原告打得死去活来,如2014年5月的一天,儿子不小心跌倒在地,被告便手打脚踢将原告打倒在地,打得原告遍体受伤,并遭被告和家婆赶出家,无奈之下原告外出打工。8月20日,原告打工回家,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被告和家婆一起将原告的全部衣服扔出家门,将原告赶出家门,经村委会和镇妇联多次调解未果。2014年11月27日,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结案,但被告仍然不准原告进入家门。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一起生活,不但夫妻间得不到信任,而且还常遭被告打骂,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存在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被告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读小学时相识,2009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了女儿黄*乙(2010年5月12日出生)、儿子黄*丙(2012年3月12日出生)。婚后,因婆媳关系不和,被告和他妈常责骂原告,2014年8月20日被告与他妈一起将原告赶出家门,经村委会、镇妇联调解,被告的母亲始终不准原告回家。2014年12月25日,被告向**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达成和好协议,达成协议后至今,原、被告没有一起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在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记录表、民事调解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的,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一男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日常生活中原告与婆婆的关系没有处理好,以致原、被告感情受到影响,特别是被告与他妈一起将原告赶出家门这一行为,不但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自尊,还严重地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虽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好协议,但协议签订后至今,原、被告的感情没有得到修复夫妻仍过着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两小孩均未成年,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黄*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乙由原告刘*抚养,儿子黄*丙由被告黄*甲抚养,各自负担各自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人民法院,帐号:73×××20,开户行:农业**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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