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银**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银**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银**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4元,由原告广西**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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