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行白金信用卡一张,在获得原告批准后,被告开始使用卡号为40×××27的信用卡不断的进行刷卡消费,但是从2013年7月17日起被告不再消费不再还款,截止2014年7月17日,被告已经累计欠原告本金1398748.13元,产生的利息为290948.92元,滞纳金346089.2元,共计2035786.25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成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398748.13元、利息290948.92元、滞纳金346089.2元,合计2035786.25元(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14年7月17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甘*华未作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被告甘**(乙方)向原告(甲方)申请办理中银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40×××27),双方为此签订《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约定:乙方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乙方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甲方按照超出部分的5%加收超限费,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将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的,乙方除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支付滞纳金。被告甘**领取信用卡后,一直正常使用,但自2013年7月开始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4年7月17日止,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1398748.13元、利息290948.92元、滞纳金346089.2元。上述欠款,原告多次追索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并委托广西**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甘**签订的《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主体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甘**发放信用卡,持卡人理应按约定正常使用该卡,但被告甘**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未恪守信用,长期拖欠应还款项不予偿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截至2014年7月17日止,被告甘**尚欠原告本金1398748.13元、利息290948.92元、滞纳金346089.2元。原告主张被告甘**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偿还原告中国银**族自治区分行欠款本金1398748.13元;

二、被告甘**给付原告中国银**族自治区分行欠款利息、滞纳金(计算方法:至2014年7月17日止利息290948.92元、滞纳金346089.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398748.13元为基数,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本案受理费23086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23436元,由被告甘**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