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梁**申请执行龚**、陈庆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龚**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工资账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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